文政通字〔2021〕7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的重要指示,落实省、市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要求,持续改善全县空气环境质量,根据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生态环境污染防治暨高铁高速沿线城区周边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吕生态环保委办发〔2021〕8 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散煤管控通告如下:
一、全县范围内严禁散煤燃烧,集中供热工程、煤改电、煤改气等清洁取暖覆盖区域,由属地乡村负责,对民用散煤和燃煤设施一律实行“双清零”。
二、全县煤炭生产、加工企业要合法规范经营。煤矿及选(储)煤企业的原煤、中煤、煤泥、煤矸石只对非居民用户销售,并建立销售台账,保障去向可溯,销售合同报县能源局备案。
三、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非法储售煤点进行取缔,对扰乱经营市场,通过直送方式销售劣质散煤的行为,追溯源头,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惩。
四、清洁取暖工程暂未覆盖到的居民住户必须燃用清洁煤过渡,到能源部门规划的合法清洁煤供应点凭确村确户信息购买,并享受补贴,不得随意购买劣质散煤。
五、对县城重点区域实行精细化管控,城市服务中心和凤城镇进行地毯式排查,坚决禁止散煤燃烧。
六、严防营业性燃炉锅炉死灰复燃。宾馆、酒店、洗浴等场所擅自使用燃煤锅炉的,由公安机关严肃查处,一律予以停业整顿。
七、进入我县的运煤车辆必须持有《质检报告》,并实行抽检制度,抽检不合格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八、燃煤使用单位要有效落实主体责任,建立散煤质量内控制度、主体台账和“煤炭质量检验报告”专管档案,完善煤炭购存销台账,对违规购进、燃用不合格散煤的责令整改,依法处罚。
九、规范燃煤运输企业运输和用煤单位自用运输行为,对不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商品煤远距离运输和违反“营运证”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特此通告。
(此件公开发布)
文水县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0日